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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谓“不被容许的”风险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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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目标的设定1.Honig于1930年所著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sup>[1]</sup>一文为新客观归责理论<sup>[2]</sup>开辟了道路,他在该文中提醒人们注意一个基本而又简单的观点:规范是由行为所遵守的。因此,在某人引起了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只有当他从确保规范得到遵守的目的出发,本来能够避免该损害结果时,我们才能让这个人为结果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作者 陈璇(译)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4年第1期220-235,共16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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