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是当前我国法学研究的两大路径。社科法学主要从人文和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法律,把法条看做是可批判的对象。法教义学则在信仰而非批判法条的前提下对法律展开研究。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社科法学属于立法论的思考,而法教义学属于司法论的思考。"立法论的思考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而司法论的思考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前者是对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判,而后者则是以法律为逻辑起点的推理。"[1]对于法学研究而言。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5年第1期21-45,共25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北京大学才斋奖学金课题项目“法治中国视野下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再反思”(编号:CZ2014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