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所谓使用性盗窃,是指行为人基于返还的意思,未经允许而私自暂时性地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民法理论所说的无权使用(furtum usus)的表现类型之一,与之相似的还有使用性侵占行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使用性盗窃并不具有盗窃罪的刑事可罚性,因为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缺乏成立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否定说)。[1]但近来有少数学者认为,使用性盗窃并非一概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造成了相当利用可能性的妨害[2]或者导致他人财物遭受较大折损消耗[3]时。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5年第1期91-110,共20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民交叉视野中的占有问题研究”(14SFB30014)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HZ14010)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