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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法》第10条的刑法理论基础与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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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相关立法背景回顾警察执行职务时经常不得不使用武力。武力主要指动用武器和警械,不包含徒手搏斗。警械与武器的区别,只在于是否具有即时的致命杀伤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简称《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本文主要探讨基于《人民警察法》第10条的武器使用问题,但这个问题必须上溯至198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作者 邓卓行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5年第2期82-112,共31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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