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学者认为:'社会对犯罪的反应不是一种本能的、专断的、盲目的反应,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规范的、从本质上来说具有司法裁判特征的反应。因为,在已实行的犯罪与刑罚之间有一场‘诉讼’,即刑事诉讼。'[1]而'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由控、辩、裁三方构成的三角结构',即'控辩式三角结构'——法官应当中立地裁判,控诉和辩护者都应当有机会让法庭确信其立场。[2]它既适用于审判程序。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6年第1期499-518,共20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笔者主持的司法部2015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律责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