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犯从属于正犯故意的观点,存在难以容忍的处罚漏洞。对此问题的讨论,涉及共犯的处罚根据与共犯的从属性这两个根基性问题。只要存在“正犯性质的行为”,就可以处罚共犯。共犯应当对正犯具有从属性,但共犯的成立,仅仅以正犯具有形式上的、客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就够了,并不一定要求正犯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犯故意对共犯不法并不具有独特的决定性意义。只要采取以上观点,在共犯从属性问题上行为无价值论并不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7年第2期1-22,共22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