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他人防卫作为正当防卫的一种类型,是刑法上的正当化事由。虽然为他人防卫与自我防卫产生了同样的正当化效果,但防卫人与受侵害人并非同一人,使得其在正当化依据及成立条件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的确证”与“权利保护”是为他人防卫的正当化依据;英美法系则从“自我防卫的延伸”与“抵抗犯罪”的角度予以论证。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视角,为他人防卫的正当化依据在于,在紧急不法侵害下,对受侵害人权利保护意志的推定。在为他人防卫的成立条件上,应采纳防卫人的主观标准,即考虑防卫人在当时情境下的主观判断,但在防卫必要性、防卫限度及防卫目的上均有一定的限制。在防卫人、受侵害人、攻击者三者间存在特殊关系的场合,为他人防卫的成立还涉及与保证人义务之间的协调问题。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7年第2期190-206,共17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