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对于辩护方的有效辩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阅卷是获取信息最方便且有效的途径。由于我国多数案件的被追诉人并没有辩护人,其本人又没有阅卷权,加上我国的羁押率比较高,没有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根本就没有途径获悉案卷材料并自行搜集证据,这将不利于被追诉人辩护权、质证权和辨认权的实现。从域外来看,随着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经过一系列的协商,欧盟于2012年通过了《刑事诉讼中的信息权指令》(divective 2012/13/EU on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该指令规定了被追诉人本人可以获得案卷材料,明确了被追诉人可以获得的案卷材料的范围、被追诉人获得案卷材料的时间、方式、有权机关给予案卷材料的方式、有权机关可以拒绝给予案卷材料的情形以及被追诉人在被拒绝给予案卷材料后所享有的救济措施等。该指令对欧盟成员国具有约束力,成员国应当改变本国法律以遵守欧盟指令的规定。本文通过评析该指令规定的利弊,为探讨我国能否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提供经验。在我国,虽然有关制度可以让被追诉人获得部分案件信息,但被追诉人本人并不享有阅卷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享有核实证据权。辩护律师核实证据能够让被追诉人获得部分案卷信息,但这仅限于被追诉人有辩护律师的情形。没有辩护律师的被追诉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案件信息,不利于其知情权的实现。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促进有效辩护的实现和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应当赋予被追诉人本人以阅卷权。参考欧盟法的规定,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可以将阅卷权直接赋予被追诉人本人;以被追诉人是否被羁押为标准,区分被追诉人可以获得案卷材料的时间与范围;明确被追诉人行使阅卷的方式、有权机关可以拒绝给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情形以及被追诉人在阅卷请求被拒绝时所享有的救济措施和途径等,进而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促进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7年第2期391-409,共19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