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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风险的刑法教义学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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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客观归责理论中,风险与危险存在一定的差异,前者强调的是行为归责,后者则偏向于结果归责。而允许风险的法理更侧重于行为属性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作为允许风险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利益的比较衡量,这里的利益衡量主要集中在司法适用层面,而且主要是一种事前的利益衡量。允许风险的理论根基在于法益侵害说,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法理根据是规范违反说。因此,对于允许风险的确定而言,社会相当性概念并无意义。由于允许风险与信赖原则在体系定位、适用条件、适用领域及思考路径上均存在不同,两者应属于不同的排除归责事由,也不能予以混同。从体系性地位来说,允许风险应属于构成要件的阻却事由以及主观不法的排除事由。
作者 王俊
出处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7年第2期425-452,共28页 Crimin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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