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物检验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中毒案件的侦破。而检验结果的准确程度,不仅取决于检验方法的先进性、科学性,还与检材的采取、包装、保存是否正确和案情调查是否详尽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现结合几年来收案及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就送检复核中毒案件的一般要求谈些粗浅意见,仅供参考。一、送检材料必须符合要求若中毒患者尚在抢救过程中,应送检呕吐物、第一次胃吸出液、尿液及服剩的药物。对于中毒死亡者,应取胃及胃内容、血、肝、尿,以及肾、脑、肺等,现场遗留药物及呕吐物亦应全部收集。
出处
《刑事技术》
1987年第2期34-35,共2页
Forens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