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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毛发判定兴奋剂的服药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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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活体的兴奋剂检查通常取尿样作为检材,这是十分方便的,但取尿样仍有如下一些缺点:1.药物向尿中的排泄较快,通常服药1周后便难以检出;2.检测结果只能作为服用该药的证据,难以窥视其服药史;3.不能重新采尿进行重复实验;4.采尿可能被拒绝。取毛发作检材可克服上述缺点。为推断较长时期的服药史,美国首先以毛发为对象进行了方法学方面的研究。实际办案证明。
出处 《刑事技术》 1992年第6期42-,共1页 Forens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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