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法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进行理解,狭义的商法是商法总论意义上的商法,其内容包含商人、商行为及与商人密切相关的商号、商事账簿、商事登记等的规则;广义的商法还包括商事单行法。应当将商行为的概念限定在商法总论的范畴内,与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相对应,这正是商法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典型体现。原则上,具体商行为规则的适用仍然首先要以商人身份的确定为前提,商行为规则是为商人所制定的特别规则。《民法总则》并未给商人和商行为留下规则空间,从商行为法的角度,我们需要制定《商法通则》,以对应未来《民法典》中体现于债法和物权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0-37,共8页
Acade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