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作为一种权利主体,法人当然享有人格权,就像自然人作为一种权利主体享有人格权一样。除了我国立法者在《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当中所规定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之外,法人还应享有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场所权、安宁权等各类人格权。在分析法人所享有的这些人格权时,人们应当放弃类推适用自然人人格权的做法,而应当采取独立确立法人人格权的方法。因为类推适用自然人人格权的方法是一种天然地歧视法人的做法,同民法应当平等地对待法人和自然人的理念相冲突。法人享有的人格权类型众多,至少包括法人自由权等六类,每一类人格权当中又分别包含不同小类的人格权。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38-50,共13页
Acade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