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同犯罪原理在寻衅滋事案件中的运用——以被告人周金全等四人寻衅滋事引发的惨案为分析样本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共同犯罪,在对共同犯罪中的行为人进行认定时,必须借助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才能对案件做出妥当的处理。此外,'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所造成的人身危害后果应当仅限于轻伤以下。由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没有像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有特殊的拟制规定,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如果寻衅滋事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并不必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必须从客观上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刑法上的伤害或者杀人行为,主观上是否具备刑法上伤害的故意或者杀人的故意,但不管如何,行为人在寻衅滋事这部分内仍然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12年第1期106-115,共10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9

  • 1张明楷.新刑法与客观主义[J].法学研究,1997,19(6):91-103. 被引量:76
  • 2王良顺.寻衅滋事罪废止论[J].法商研究,2005,22(4):110-115. 被引量:49
  • 3张明楷.《法益初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第525页以下.
  • 4陈兴良.《规范刑法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5页.
  • 5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 6陈实,蒲延红.《从本案看寻衅滋事罪的界定》,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10/21/86319.shtml访问日期:2007年10月11日).
  • 7李新春.《是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还是破坏监管秩序罪》,http://www.jcrb.com/zyw/n561/ca359627.htm 访问日期:2007年10月11日).
  • 8[日]前田雅英.《财产犯论の现代的课题--"保护法益的具体化"》.[日]西田典之等编.《现代社会型犯罪の诸问题》.劲草书房,2004年版.第294页.
  •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3条.

共引文献17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