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使用外挂代练'不同于'制作、出售、运营外挂':前者是后者的下游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前者属于'故意避开技术措施'的行为,而根据司法解释,后者系出版非法出版物的行为。'使用外挂代练'包含'使用外挂'与'代练'两层含义。代练本身并不违法,使用外挂不是非法出版。不能直接以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取代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不明确的刑法规定是不合理的,对不明确的刑法规定进行无限的扩大解释更不合理。'使用外桂代练'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类型相去甚远。以非法经营罪惩罚外挂代练行为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时代刑事政策影响定罪的机理与限度研究”(10CFX024)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关系研究”(09SFB3014)的阶段性成果
江苏省“青蓝工程”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