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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租车载乘行为成立不作为犯和帮助犯的条件——“冷漠的哥案”中的法与理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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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结合不作为犯理论和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阐释了与他人犯罪相关的出租车载乘行为性质认定的逻辑处理路径。形式四分说作为我国通说无法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判断给出实质的标准内容,因此需要引入实质义务根据说进行限缩。在'中立日常生活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方面,文章倾向基于二元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以'客观关联性+目的关联性'双层次标准评价该行为能否与正犯行为共同评价,进而判断其是否成立帮助犯。出租车司机在正常的栽乘过程中,对于应归责于他人或乘客本人的风险,单纯的不救助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当其载乘行为对他人犯罪有实质助益,并且确切知情正犯行为以及自己行为的助益作用时,可以成立其他犯罪的帮助犯。
作者 方鹏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13年第1期52-71,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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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00

  • 1杨彩霞.网络不作为犯罪新论[J].求索,2007(2):96-98.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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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RGSt. 37, 321
  • 5RGSt.39, 44
  • 6RGSt.62, 363
  • 7RGSt.68, 411
  • 8RGSt.75, 112
  • 9BGHSt. 29, 99
  • 10BGH DAR 1981, 226

共引文献277

同被引文献121

引证文献9

二级引证文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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