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功能性上来说,宗教性的艺术创作与宗教艺术创作有着明显的区别。宗教性的艺术创作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和自由度,其目的不是为宗教服务,而是借助宗教题材来表达个体的情绪和感悟,建立个人宗教性的美学结构。而宗教艺术创作则是把艺术当作宣教弘法的工具1,即利用艺术形象这一具象符号特有的表达优势来传播宗教的普世价值,从而获取话语秩序构建的权力2。世界上任何宗教都不是远离尘世的,而是积极地融入尘世,并通过各种手段来扩展影响,建立宗教威权,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出处
《形象史学》
2012年第1期119-133,共15页
Image Historic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