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发出通告,对网上传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进行规范。通告规定,在境内通过包括国际互联网络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广告电影电视类节目,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网络广播电台"、"网络电视"、"网络电视台"等称谓;经批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视新闻类节目(包括新闻和新闻类专题),必须是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通告还规定,经批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禁止以下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污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虚假的信息;(八)
出处
《新闻研究导刊》
2000年第1期53-53,共1页
Journal of News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