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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量不得少于商业广告量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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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3年起,大众媒体的公益广告量不得低于商业广告量的3%。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发出的通知作出明确规定。
出处 《新闻研究导刊》 2003年第1期55-55,共1页 Journal of News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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