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笑林广记》中有一则笑话: 甲和乙互相打斗,甲心一狠便把乙的鼻子咬了下来.乙为此上诉.甲竟说乙的鼻子乃为乙自己所咬.官老爷听了怒道:“混帐.嘴巴长在鼻子下边,自己怎么能把自己的鼻子咬下来呢?”甲一本正经地答道:“那是因为他站在凳子上,由上往下把它咬下来的.”甲的辩解令人可恨也令人可笑.因为乙无论站在何处都是不能把自己的鼻子咬下来的。甲这样强词夺理,从思想上讲叫作诡辩;从逻辑上讲,叫作理由虚假,推不出来,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充足理由律.
出处
《新闻与写作》
1985年第4期26-27,共2页
News and Wri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