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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法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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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在战场上打过多年仗的老兵,在一次街头追击战中,抓获了一个趁战乱盗财物的小偷。可一个记者在他写的报道中,却颠倒了两者的身份,误把老兵当成了贼.老兵具状控告说他受到了诽谤。那家报纸理所当然地受到了法庭的审讯。最后,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决,由报纸付给老乒一万美元赔偿名誉损失。一个生意人,被一家报纸谴责为“盗窃大王”。被谴责者以诽谤罪向法院起诉,到后来,双方同意庭外和解,报纸向他的宽容者提供了二万五千美元. 一位作家的个人生活,曾被一家报纸的一位专栏文章写作者,写了一系列文章进行辛辣恶毒的攻击.其后,作家以诽谤罪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付给他七万五千美元的损毁赔偿金。一位汽车修理工,在一个电视节目中被谴责为非法从事拖曳汽车业务.在查清他确实清白无罪之后,经陪审团裁定,从电视台获得四万美元的赔偿金. 这样的事例还可以举出很多.其特征都是触犯了诽谤法。可以说,没有那一个新闻单位,不论它是属于印刷传播领域内的或是属于播送传播领域内的,都很难避免遭到以这样或那样的诽谤罪名提出的起诉.必然地,新闻传播单位要花很大的力量去做辩护工作,这其中,有些辩护是十分有效的,有些则只能是部分地有效.可不管怎样说,为着应付这类讼案,新闻单位在财政开支上必然要付出相当沉重的代价. 为此,对在各类传播媒介中从事新闻报道的工作人员来说,
出处 《新闻知识》 1988年第7期45-47,共3页 News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2

  •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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