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对新闻媒体的规制源自于英国。香港所有传媒机构,除了属于政府部门的香港电台之外,全是牟利的私营机构。为了维持市场占有率,新闻媒体滥用新闻自由、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屡有出现。香港政府为此构建了一套涵盖基本法、普通法、个人隐私保护条例、国际条约的隐私权法律制度。香港经验启示我们,隐私权保护与新闻自由本来就没有直接冲突。新闻媒体不能只管销量和盈利而不问社会效果。法律维护新闻自由,但自由必须在法定的限度内,不能侵犯公民的其他合法权利。
出处
《新闻前哨》
2018年第9期51-5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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