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上的事物现象尽管千差万别,归根结底不外是物质现象和意识现象两个领域。我们在考察社会历史现象时,也无非是对这两个领域进行研究罢了。 在今天通行的哲学教科书里,对于社会意识的构成,大都是从“社会意识被社会存在所决定”这一出发点来考察的。从意识的主体角度上说,分为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从高低不同层次的关系上说,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这种划分的方法无疑是科学的。笔者认为还需要作些补充,使其更加完善。同时,需从社会意识产生的根源性、发展的连续继承性以及阶段性上,作一些探索。下面,就低层次的社会意识谈点浅见,请同志们指正。
出处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6年第3期12-16,共5页
Journal of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