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甘露案'是首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高校行政诉讼案件。该案法官通过诉诸'立法原意',对作为开除学籍决定构成要件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这一概念作了限缩解释。但是,由于未遵循法律解释方法适用的基本位阶,回避了运用历史解释方法面临的多重操作困境,判决混淆了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判定剽窃行为所应采取的不同标准,其论证理由值得商榷。而隐藏于判决理由背后、实际支配了法官整体判案思路的内在考虑,也无法经受起法解释技术的进一步拷问。'甘露案'判决在论证说理过程中存在的上述瑕疵,预示着其难以作为一个适格的典型案例,为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力。
出处
《行政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1期309-323,共15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