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迟缓是指超过合理时限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合理时限因素与行为时的主客观因素、相对人的损失和行政主体提供的理由等因素之一,结合构成行政迟缓。殷朱诉讼案件是否构成行政迟缓的问题最终化约为规定履责期限的内部规范《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是否具有外部效力的问题——虽然作为裁量性行政规则其有实质的外部效力。一审遇到了其没有逾越的职责与义务区隔的障碍。二审判决违背了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轻忽了行政惯例或'预计之行政惯例'的存在,拒绝了认为行政规则具有间接对外效力的通说理论。行政规则不是行政机关的遁生门,也非行政迟缓的法外之地。
出处
《行政法论丛》
CSSCI
2013年第1期324-339,共16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