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日本、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已通过立法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并且随着司法判例的发展,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救济体系。我国《国家赔偿法》在制定与数次修改中未规定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相关问题的救济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实现。本文通过比较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的理论发展,结合我国相关问题的司法判例,反观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现状与不足。
出处
《行政法论丛》
CSSCI
2015年第1期290-303,共14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