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电力、自来水、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的发达是人类迈入近代社会、走向城市化的标志之一。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民营企业是当时各大城市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①但由于民营企业的逐利性与公用事业的公益性存在天然的矛盾,且往往在经济不景气、成本上升、设备老化时凸显。
出处
《行政法论丛》
CSSCI
2017年第2期175-193,共19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基金
常州工学院2016年度校级科研项目“公用事业经营者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研究”(编号:YN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