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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臭水能否“冲”开官员引咎辞职正常化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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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这一起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我们看到了无锡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予以应对,减少了社会震荡,安抚市民生活,尽量缩小其负面影响。但是,这样的行为,从太湖因受污染而导致蓝藻大规模爆发的根源来看,很难开脱其政府的治理污染不利的责任。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作者 李季平
出处 《新知客》 2007年第7期11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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