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后,明确了环保类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为环保组织的能力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是,由于我国环保组织发展的短板正是能力建设不足,它很难承担起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的使命。环保类的社会组织存在着环保资金筹集能力、环保人力储备能力、环保专业知识能力、环保公益支撑能力和环保信誉建立能力五项能力建设困境。为此,提出了构建政府向环保组织购买服务的市场、优化环保组织与企业的互动关系、设立环境资金专户或环境基金、建设环保组织联盟和加强环保组织公信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能力建设路径。
出处
《行政科学论坛》
2016年第2期40-44,共5页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on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