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权的立宪模式具有相应的规律性与共通性,公众环境权利、公众环保义务与国家环境保护权力相伴而生。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宪法条款缺乏完整性和自足性,必须从立宪价值上解决环境保护的根本主旨,确立环境权的宪法地位。我国环境权入宪具有可行性,可以充分考量其名称、内容与保障机制等要素,进行全盘设计。
出处
《行政科学论坛》
2016年第8期33-38,共6页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on Science
基金
2013年度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人文社科类)
2014年度河南工业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