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逐步确立了乡政村治体制。在此体制下,乡村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三大治理主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三大治理主体互动的过程中,出现了原来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与新的乡村社会状况不适应、不协调的状况。乡村治理的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乡村社会的和谐。这就需要构建一种全新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来实现乡村善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出处
《行政科学论坛》
2019年第1期34-40,共7页
Research of Administration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