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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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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出处 《西藏政报》 2010年第4期2-2,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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