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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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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出处 《西藏政报》 2012年第10期1-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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