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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村医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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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藏政发[2013]22号(二○一三年二月五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村医的关心和关爱,稳定和壮大农牧区村医队伍,确保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经2013年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村医基本报酬,将村医基本报酬由2012年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调标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出处 《西藏政报》 2013年第2期22-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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