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资源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藏政发[2013]118号(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促进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经2013年12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区资源税征收方式做如下调整:一、铬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钼矿石、银矿石、铁矿石、锡矿石、锂矿、锑矿石以及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均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3%。二、矿泉水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0.5%;
出处 《西藏政报》 2013年第10期12-13,共2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