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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林芝市人民政府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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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藏政发[2015]54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林芝地区设立地级林芝市的批复》(国函[2015]51号)和《西藏自治区撤地设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林芝撤地设市工作方案》精神,林芝市第一届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6月15日选举产生。为便于林芝市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
出处 《西藏政报》 2015年第6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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