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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李维星同志任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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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藏政发[2015]65号(二O一五年七月六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李维星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该同志的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出处 《西藏政报》 2015年第7期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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