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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监督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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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职能,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长期被忽视。早在五十年代,我国就有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的立法与实践,但在1979年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却删去了关于起诉和参与民事诉讼的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对于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问题却未作具体规定。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空泛。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3年第8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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