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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审批土地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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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例某商品房建设项目是某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1997年经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同意选址在清水山,同年,经省计委、省外经贸委批准立项。就此项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该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作者 缪瑾
出处 《福建法学》 2003年第3期61-6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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