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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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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责任可谓整个刑事证明的中心环节,举证责任之分配则是这一环节的核心问题,也是刑事实体规范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这是平衡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观的重要工具。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3年第4期8-1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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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1

  • 1陈刚.证明责任概念辨析[J].现代法学,1997,19(2):32-38. 被引量:63
  • 2赵钢,刘海峰.试论证据法上的推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8,20(1):90-96. 被引量:55
  • 3关于侦查程序的目的,诉讼法学界对其认识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以日本学说为例,最初是“公判准备说”,其次是“公诉准备说”,现在得到普遍承认的是“侦查独立说”,即侦查的目的在于明确犯罪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当并不以公诉为目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日]板仓松太郎著:《刑事诉讼法玄义》,第1209页;[日]团腾重光著:《新刑事诉讼法纲要》第七版,第317页;[日]井户田侃著:《侦查程序的构造》,第67页。
  • 4何家弘:“‘事实’断想”,载《证据法论坛》(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0年版,第6—7页。
  • 5[日]井户田侃著.《侦查程序的构造》.,.第67页.
  • 6[日]团腾重光著.《新刑事诉讼法纲要》第七版.,.第317页.
  • 7根据1847年汉诺威王国的一般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当时盛行的裁判宣誓制度被称为“通常必要的宣誓”。其中又分为两种,一是补充宣誓,二是雪冤宣誓。前者适用于负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后者适用于不负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如果负担证明义务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虽不充分,但在证明程度上已经超出一半,该当事人便取得了补充宣誓权;经过补充宣誓后,法官即可认定该待证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尚未达到证明程度的一半,对方当事人则取得了雪冤宣誓权;经过雪冤宣誓后,法官则应认定该待证事实为假。
  • 8例如客观证明责任的概念经过日本学者雉本朗造博士所著博士论文《举证责任的分配》的介绍,很快传到了日本,成为日本学者奉行的通说。
  • 9Thayer,The Burden of proof,4Harv.L.Rev.45,1890;Thayer,A Preliminary Treatise of Evidence,P.355-364,1898.
  • 10Wigmore,Evidence.vol.9,2480-§2485,Chadbourn rev.1981;Morgan,Basic Problems of Evidence,1954;McCormick,Handbook of the Law of the Evidence PP.336-430,2d ed.1972;Maguire,Evidence,Common Sense and Common Law p.175.1947;Cleary,presuming and pleading,An Essay on Juristic Immaturity,12 Stan.L.Rev.p.5,15.1959;James,Burden of proof,47Va,L.Rev.51.1961.

共引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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