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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家庭共有房屋进行抵押的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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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张某及其未成年的女儿于2000年9月6日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于当年12月1日到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2001年1月13日某公司及张某、张某女儿与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某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半年。
作者 黄晓仪
出处 《福建法学》 2003年第4期64-6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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