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欲生法律之效力 ,其内容应具有确定性 ;其确定非仅指自始完全确定 ,只要可得确定亦可。合同内容的确定是同合同内容的缺漏相联系的 ;发生合同内容的缺漏 ,则需加以补救。合同的补缺与合同的解释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制度 ,不能混为一谈 ;合同补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但其适用应按一定的顺序依次相续 ,确定这一顺序的理论依据是当事人的意愿应当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这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必然要求。
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Taxation College of Yangzhou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