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产品责任法以产品责任的发生领域将救济机制一分为二 ,一为产品责任制度 ,规范产品对造成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赔偿 ;另一为产品瑕疵责任制度 ,规范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瑕疵。囿于传统合同法的产品瑕疵责任在主体上已有所扩展 ,但对代表现代市场流转秩序的第三人仍救济不力。本文于此基础上建议以产品为对象的一体化的救济制度。在分析实体问题后 ,对分析过程的归纳成为本文第二重的目标。本文反对三段论的司法推理观 ,提倡经验推理说。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95-99,共5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