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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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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规定,制定此办法。第二条《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核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出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3年第4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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