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构我国的刑事判例制度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反对法官造法。两大法系在司法制度、人文背景、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决定了我国不能实行本源意义上的判例法制度。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弊端以及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良性发展的需求 ,客观上要求刑事判例制度不宜再走司法解释之路 ,应当将刑事判例制度定位在一种司法审判的参考。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5期121-123,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dministrative College and Shandong Economic Management Personne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