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法释〔2 0 0 1〕 2 3号 )肯定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赔偿责任 ,但实践中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如何界定、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免责 (减责 )情形三个问题仍有模糊认识。有必要界定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内涵和外延 ,确定相应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及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免责 (减责 )情形。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51-58,共8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