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普遍认同 ,重大事项界定缺乏统一标准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体自身素质等因素 ,制约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提高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妥善处理重大权力关系 ,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 ,强化主体的行为能力 ,是现阶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合法、权威、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所在。
出处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139-140,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