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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召开的国家工商局工作会议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若要冠以这些字样,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同时还规定,企业若有正当理由想冠以这些字样的,须经有关审核机关批准后,可在有行政区划和字号的企业名称中间用“中华”、“中国”等字样;外资企业使用的外国人地区企业书号、名称中间可加(中国)字样.
出处 《机械制造》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40-40,共1页 Machin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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