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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工作协调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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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6条、第8条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在这种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委托关系条件下,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组织之间风险、责任如何划分?工作如何衔接?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
作者 陈大川
机构地区 韶关市审计局
出处 《广东审计》 2003年第12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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