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警察权是一种公权力,在介入家庭暴力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近年来,我国学界对此也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讨。一方面家庭暴力侵犯了人权,是对权力的滥用,具有公共领域特性,警察权应当介入;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暴力,其本身具有的私人自治特性又使得警察权不应当介入。要解决此矛盾,应作警察权有限介入的立法考虑,即警察权的介入要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6期16-20,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基金
西北政法学院第一期立法诊所科研计划的一部分